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科下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       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理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4.       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行约实施情况; 
  	5.       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予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 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