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科下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 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理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4. 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行约实施情况;
5. 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予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 立项
有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定,并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部分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