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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沧州工贸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沧州工贸 | 发布时间: 2020-12-22 | 1772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科下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       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理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4.       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行约实施情况;

5.       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予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 立项

   有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定,并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部分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