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是提高学校办学实力的重要途径。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全面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与国(境)内的企业在招生、就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以下简称校企合作)。 
  	第三条   机构 
  	学校招生就业科下成立校企合作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       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       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       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理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4.       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行约实施情况; 
  	5.       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       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合  作 
  	第四条   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三)不予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审批 
  	(一) 立项 
  	   有关部门需向校企合作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由校企合作办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审查 
  	(三)批准 
  	校企合作项目经校企合作办审查后,提交学校主管校长审定,并由分管校领导代表学校签署后方有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   日常管理 
  	校内合作单位每个季度末向校企合作办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备案登记。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校企合作单位应对合作项目的利弊考量、人才培养、服务收入、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当年12月30前报校企合作办。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由校内合作单位申请,校企合作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校内合作单位应明确合同(协议)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入帐手续。 
  	第九条    奖励及惩罚 
  	(一)奖励 
  	校企合作办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惩罚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否则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有责任人自行承担。 
  	对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办事,部门或个人,由学校通报批评;对由于工作部分责任,以权谋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相应处分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事业、社会团体、政府部门等单位的开展的合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