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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沧州工贸 | 发布时间: 2020-02-03 | 19686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教育厅

河北省中等职业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负担60%部分外,地方负担的40%部分,公办学校原则上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分级负担,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省对前三年平均人均财力水平排在全省后50位的县予以50%的补助,其他县(市、区)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市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适当补助。